《巢湖特别行政区民主团体与民主党派设立及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巢湖特别行政区内民主团体与民主党派的设立程序与管理机制,明确组织归属、制度责任与法定流程,依据《巢湖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及相关政治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民主团体,指以特定界别、群体、功能为基础建立的代表性表达组织,不具备政党属性。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主党派,指具备明确政治纲领、组织结构、政党章程的制度性政党组织,依法登记参与特区公共政治生活。
第三条 所有拟设立的民主团体与民主党派,均须先向民政司社会组织登记处报备,提交基础材料并通过身份审查。
第二章 民主团体设立流程(适用范围:非政党属性的界别性组织)
第四条 民主团体设立需满足以下前置条件:
(一)注册成员不少于200人;
(二)明确所属界别,具备独立章程草案;
(三)不得含有政党性质或政治纲领性内容。
第五条 民主团体设立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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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民政司社会组织登记处提交《组织设立申请表》、章程草案、结构图、50人以上签名联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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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送成员身份证明名册、过去六个月社会活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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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民政司初审合格后发放《登记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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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特区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提交《界别代表性说明报告》与《功能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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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统一战线工作部现场面谈核验,由**部长(立法院院长)**主持界别合规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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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非政党承诺书》,承诺不参与制度竞争性政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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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合格后,由统一战线工作部报送立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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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列入“界别性组织备案目录”,可派不超过3名代表列席立法院观察席并参与界别性表决。
第三章 民主党派设立流程(适用范围:具政治主张与党章政纲的组织)
第六条 拟设政党组织,除完成民政司备案外,须经特区党委组织部和特区党委政研室两级审批,流程不少于十五步。
第七条 民主党派设立“十五步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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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民政司提交党章、党纲、党务构架、财政说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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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民政司合法性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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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党委组织部(部长为立法主席)**提交《政党设立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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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组织部政治适格性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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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90天预筹观察期,由组织部监督组跟踪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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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党委政研室提交纲领合法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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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研室进行意识形态适格性书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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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由**立法院院长(统战部长)**主持的“政治语态合规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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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巢湖政务通告》上公示纲领草案14日,征求公众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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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民意报告,经筹委会内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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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1000人实名签名支持书与主要发起人责任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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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组织部部长出具第一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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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中共巢湖特区党委常委会审议,实行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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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审议通过,向政务新闻司通报结果并公开挂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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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准正式列入“党派名录”,由立法院分配议席及观察席配额。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民主党派设立失败者,一年内不得以相同章程、相同名称再次申请;团体组织三年内不得提出升格为党派申请超过一次。
第九条 所有已登记组织须每年接受一次民政司身份年审及一次组织部年度结构复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巢湖特别行政区党委组织部与巢湖特别行政区立法院秘书处联合所有。
巢湖特别行政区立法院秘书处
中共巢湖特区党委组织部
中共巢湖特区党委统战部
巢湖特区民政司社会组织登记处
202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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