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干部退出机制与挂档期制度条例

  

中共巢湖特別行政區委員會

巢湖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

巢特发【202511

中层干部退出机制与挂档期制度条例

经中共巢湖特别行政区党委常委会审议,行政院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就建立健全副处级及以上干部退出机制与挂档期制度,制定本条例。全条例共二十条,适用于巢湖特别行政区全体副处级及以上实职干部,具有法律效力与组织执行刚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本条例旨在加强干部队伍动态管理,健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推动干部结构优化、组织运行合理、岗位责任清晰。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全体副处级(含正、副职务)及以上干部,包括调研员、巡查员、督办员各等级别。

第三条 组织管理 本条例由中共巢湖特别行政区党委组织部统筹执行,相关工作接受巢湖特别行政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条 实施原则 坚持客观评估、结构导向、数据支撑、公平透明,防止主观臆断、舆情干扰或带情绪操作。


第二章 退出机制

第五条 退出情形认定 符合下列任意情形者,可被认定为退出评估对象:

(一)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

(二)干部群众满意度三年平均得分低于单位平均值;

(三)所在岗位连续三年无绩效亮点或考核排名中末位;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且无主动补救行为;

(五)组织认定其他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情形。

第六条 退出方式 退出形式包括:

(一)自然退出:任期届满、岗位调整或组织谈话后自愿申请调离;

(二)结构退出:组织指定调离重要岗位,转任非领导或虚位岗位;

(三)制度退出:连续认定三年“边界状态”干部,组织部可安排制度性离岗、转岗或退岗管理。

第七条 退出审批程序 退出认定应由所在单位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部门复核、组织部组织考察后报党委审批。

第八条 岗位空缺处理 退出干部岗位如仍属编制职能岗位,原则上由春闱选拔、交流轮岗或结构内竞聘方式补位。


第三章 挂档期制度

第九条 挂档期定义 挂档期是指组织对运行边界状态干部设立的制度观察期,不高于三年。

第十条 启动条件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由组织部决定启动挂档期: 

(一)岗位长期无进展;

(二)群众信任度显著下降;

(三)结构饱和,调整暂缓。

第十一条 挂档干部管理要求 挂档期间:

(一)不得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职级;

(二)原则上不安排参加重要考察、公派出访、特殊津贴项目;

(三)需接受至少每半年一次组织谈话及表现评估;

(四)维持原待遇与职务级别。

第十二条 挂档解除机制 如连续两次组织评估结论为“结构适应明显改善”,可提前解除挂档;连续挂档三年无明显改善,视同退出。


第四章 权益与监督

第十三条 干部申诉权利 干部可对退出、挂档认定提出书面申诉,组织部须在15日内组织复核并答复。

第十四条 禁止负向操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挂档干部污名化,不得公开排名或设立“末位曝光”行为。

第十五条 督导机制 特首院纪检监察机构与人事事务署设立专项通道,对本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与其他制度关系 本条例与《公务人员任用条例》《特区职级架构办法》同步适用,构成统一干部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规范 所有挂档及退出记录应纳入干部电子履历档案,实行保密管理,供组织决策时调阅。

第十八条 考核指标接入 从2025年起,年度考核系统将自动接入挂档预警模型,辅助认定。

第十九条 试点与评估 本条例首年在评估完成后全面实施。

第二十条 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由中共巢湖特别行政区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巢湖特别行政区行政院

巢湖特别行政区党委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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