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特別行政區分區法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推進巢湖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特區”)的行政區劃科學化,優化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巢湖特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法案。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法適用於巢湖特別行政區內街道升級為分區的設立、撤銷、管理及職能分配。
第三條 【分區原則】
分區的設立、撤銷及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符合行政管理需求,提高管理效率;
- 符合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要求;
- 確保資源的高效配置與公共服務均等化;
- 符合巢湖特區的整體規劃和戰略定位;
- 尊重歷史、文化和區域的特殊性;
- 保證地方治理的民主性和群眾參與度。
第四條 【分區定義】
分區是巢湖特區內在街道基礎上升級的行政區劃單位,行政級別為副廳級。 分區應該承擔所屬區内的副中心職能。分區人民政府和分區黨委負責轄區內的行政管理和黨的領導工作。
第二章 分區設立與撤銷
第五條 【分區設立條件】
街道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申請升級為分區:
- 常住人口規模達到30萬人以上;
- 區域經濟總量達到所屬區内領先水平,具備獨立財政管理能力;
- 基礎設施完善,能夠提供領先的的公共服務設施;
- 區域內社會發展穩健,符合特區發展規劃;
- 具有明確的行政職能劃分和區域發展規劃;
- 群眾擁護並積极參與設立工作。
- 每個區内分區數量不應超過4個。
第六條 【分區設立申請流程】
設立分區應按以下程序進行:
- 申請提出:由街道辦事處向巢湖特區人民政府提交設立分區的書面申請,並附上相關發展報告;
- 審查與評估:特區政府相關部門對申請進行可行性評估,重點評估人口、經濟、基礎設施等方面條件;
- 區委審議:巢湖特區區委對分區設立進行集體討論並表決;
- 上報與批准:經區委同意后,上報上級政府審批;
- 公告設立:獲得批准后,特區人民政府發佈公告,正式設立分區。
第七條 【分區撤銷條件】
分區可以在以下情況下撤銷或合併:
- 區域人口大幅減少,無法維持基本行政管理;
- 經濟萎縮,難以支撐現有行政結構;
- 行政職能重疊,造成管理效率低下;
- 根據特區的總體發展規劃進行行政區劃調整;
- 經群眾申請並獲得政府批准,符合調整條件。
第八條 【撤銷程式】
分區的撤銷、合併或調整程式應遵循以下步驟:
- 提出建議:由特區政府或群眾代表提出撤銷或合併建議;
- 審查評估:特區人民政府進行可行性分析,制定詳細調整計劃;
- 區委討論:提交巢湖特區區委常委會討論,並作出決議;
- 報上級批准:區委同意后,報上級政府審批;
- 公告撤銷或調整:經批准后,發佈公告並實施調整。
第三章 分區管理體制
第九條 【分區黨委設立】
分區設立后,成立分區黨委,由分區黨委書記負責,全面領導分區的黨務工作。 分區黨委的職能包括:
- 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 組織黨內活動,推動基層黨組織建設;
- 監督分區內重大決策的執行;
- 確保黨對分區各項工作的全面領導。
第十條 【分區人民政府設立】
分區設立后,成立分區人民政府,由分區區長領導,全面負責分區行政事務,職能包括:
- 貫徹落實特區人民政府的政策與法律法規;
- 負責分區內的經濟管理、社會事務、公共服務等具體工作;
- 規劃和實施區域經濟發展、城鄉建設等重大專案;
- 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分區內的社會治理與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 【分區黨委與人民政府的協調】
分區黨委和分區人民政府要緊密協作,分工明確,確保黨務工作和行政工作相輔相成,推動區域的全面發展。 分區黨委對分區內的重大決策和方向性工作有監督權,確保黨對行政工作的領導。
第十二條 【分區機構設置】
分區黨委機構設置
分區黨委辦公室
主要負責黨委日常事務的處理和綜合協調工作,起草和發佈黨委的決策檔,負責會議組織、檔案管理、信訪工作等。分區組織部
負責分區黨組織建設、幹部選拔任用、黨員發展和管理等工作。 組織部還承擔對分區各級黨組織的監督、考核工作。分區宣傳部
負責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組織意識形態領域的相關工作。 宣傳部還管理分區內的媒體宣傳、文教活動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分區紀委(紀律檢查委員會)
作為分區黨委的紀檢機關,負責監督分區黨內紀律執行,查處腐敗行為,調查黨員幹部違紀問題,並向上級紀檢部門彙報工作。分區統戰部
負責分區內的統一戰線工作,維護與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的合作,負責宗教事務管理和少數民族工作,促進區域內的政治團結和穩定。分區政法委員會
負責分區的政法事務,協調公安、法院、檢察院等部門,確保政法機關依法履職。 政法委也負責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區域的社會穩定。
分區人民政府機構設置
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負責分區人民政府日常工作運轉,綜合協調各職能部門,處理行政事務,督促落實分區人民政府的決策與政策執行情況。分區發展和改革局
負責分區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並實施發展戰略。 該局還負責重要專案的立項審批、協調分區內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與特區整體規劃一致。分區財政局
負責分區的財政收支管理、預算編製和執行,監管財政資金使用,確保公共資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財政局還負責稅收政策的執行和地方稅收征管。分區經濟和資訊化局
負責分區的工業、資訊化建設,推動區域內產業結構優化、科技創新發展,並負責推動分區內資訊技術的普及和應用。分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負責分區的就業、勞動保障、社會保險等工作,推動區域內勞動關係的和諧發展,確保社會保障政策有效實施。分區教育和體育局
負責分區內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及體育事業的發展。 該局也負責教育資源的分配、學校的管理,以及推動分區內體育活動的開展。分區衛生健康局
負責分區內公共衛生、醫療保障和健康政策的實施,監管醫療機構的運營與服務品質,推動醫療服務的均等化,並負責公共衛生應急管理。分區民政局
負責社會事務、社區管理、低保、救助和殘疾人保障等工作,確保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推動基層政權建設,管理婚姻登記、殯葬事務等。分區城鄉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負責區域內的城鄉規劃、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 此部門還管理土地使用規劃、建築審批、房地產管理,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設與分配。分區生態環境局
負責分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定並實施環境保護政策,監督污染防治工作,推進綠色經濟和可持續發展。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負責市場監管、食品藥品安全、質量檢驗等事務,確保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打擊各類市場違法行為。分區公共安全局(公安分局)
負責分區內的治安管理、刑事偵查、交通管理等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和打擊犯罪。 公安分局還負責應對突發公共安全事件。分區司法局
負責分區的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公證事務等工作,推動分區內的依法治區工作,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分區應急管理局
負責分區的安全生產監督、應急救援管理,以及自然災害的防控與應對,確保在突發事件中及時採取有效措施,減少損失。分區文化和旅遊局
負責文化事業、文物保護、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與管理,並推動區域內的旅遊產業發展,促進文化與旅遊的融合。分區農業和農村局
負責農業發展和農村事務管理,推動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管理農業生產、農民增收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等事務。分區統計局
負責分區內的經濟、社會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準確可靠,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分區退役軍人事務局
負責分區內退役軍人安置、就業及服務管理,維護退役軍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他們能夠得到社會的尊重和照顧。
第四章 分區財政與經濟發展
第十三條 【財政預算與分配】
分區人民政府實行“自主財政、特區統籌”的財政管理制度,主要來源包括:
- 分區內的地方稅收和各類財政收入;
- 特區政府的財政撥款和補助;
- 上級政府的專項資金。
分區人民政府需按年度制定財政預算,經分區黨委審議后,報特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財政監督】
分區財政收支應當接受特區財政部門的監督與審計,確保財政透明、高效、合法。 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挪用、貪污或濫用財政資金,違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發展規劃】
分區人民政府應制定符合實際的經濟發展規劃,著力推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優化。 經濟發展應符合特區整體規劃,重點發展區域內優勢產業,推動高質量發展。
第十六條 【招商引資與專案管理】
分區人民政府應積極推動招商引資,吸引外資與社會資本參與區域發展專案。 重大專案引入需經過分區黨委與人民政府的集體審議,確保專案合規、可行,並符合可持續發展目標。
第五章 社會治理與公共服務
第十七條 【公共服務與社會保障】
分區人民政府應保障區域內居民享有公平、便捷的公共服務,具體包括:
- 提供充足的教育、醫療、社會保障服務;
- 加強社會福利和民生改善專案,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生活需求;
- 推進老年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與城市管理】
分區人民政府應制定環境保護與城市管理規劃,確保轄區內的環境品質與可持續發展。 相關職責包括:
- 保護自然資源,減少污染排放;
- 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
- 開展社區治理,提升城市公共環境與生活品質。
第十九條 【社會安全與應急管理】
分區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的社會治安體系,確保區域安全穩定,並設立應急管理機制,妥善處理突發事件。 安全管理措施包括:
- 強化區域治安管控,打擊違法犯罪活動;
- 建立應急預案,及時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等突發事件;
- 加強公共安全教育,增強群眾自我保護意識。
第六章 分區與特區政府關係
第二十條 【特區政府監督與指導】
分區人民政府和分區黨委的工作應接受巢湖特區人民政府的監督與指導。 特區政府負責巨集觀指導分區的各項行政、財政與經濟工作,確保分區發展與特區整體戰略協調一致。
第二十一條 【分區考核制度】
特區政府應建立分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對分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進行評價和審查,考核內容包括:
- 行政管理效率與品質;
- 公共服務水準;
- 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
考核結果將作為分區幹部晉陞、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共用與溝通機制】
特區政府和分區人民政府之間應建立有效的資訊共用機制,確保政策傳達準確、數據透明、溝通順暢,促進行政工作的高效銜接。
第七章 法律責任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法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程式設立或撤銷分區,或者在分區管理中嚴重失職、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財政違法責任】
分區財政部門如有濫用、挪用或非法侵佔財政資金的行為,相關責任人將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法案解釋權】
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巢湖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及相關法律部門。
第二十六條 【實施細則】
巢湖特區政府各相關部門應根據本法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以確保本法的落實。
第二十七條 【修改與修訂】
本法根據實際情況和實施效果可進行修訂,修訂程式須經巢湖特區區委討論並報請上層業務批准。
第二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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