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特別行政區監督查辦室人員章程及組織法

巢湖特別行政區監督查辦室人員章程及組織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巢湖特別行政區監督查辦室(以下簡稱“查辦室”)的工作有序、高效開展,維護政府廉潔,促進民生事務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及組織法。

第二條
查辦室是特別行政區內專門負責監督、檢查、查處行政違規行為的機構,擁有行政監察和執法權,並協助司法機構維護法治。

第三條
查辦室的主要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1. 受理行政舉報,督促行政部門整改問題。
  2. 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進行巡檢,防範違規行為的發生。
  3. 審查違規行為,審核法律材料,維護司法正義,下達處罰指令。
  4. 推動民生事務的改進和發展,促進行政機構有效履職。

第四條
查辦室的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公正、透明、高效、廉潔。其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保障公民權益,維護社會秩序。


第二章 組織架構

第五條
查辦室設置三大主要部門:

  1. 督辦部:負責行政部門的整改工作,受理行政舉報並督促相關整改。
  2. 巡檢部:負責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部門和機構進行巡視檢查,發現並預防潛在風險。
  3. 提司部:負責審查違規行為,審核法律材料,作出最終處罰決定。

第六條
各部門根據其職責設置具體的職位級別,具體如下:

  • 督辦部

    • 正廳級:總督辦
    • 副廳級:副總督辦
    • 正處級:主任督辦
    • 副處級:副主任督辦
    • 正科級:督辦專員
    • 副科級:助理督辦
    • 副科級以下:一級督辦人員、二級督辦人員、三級督辦人員
  • 巡檢部

    • 正廳級:總巡檢
    • 副廳級:副總巡檢
    • 正處級:主任巡檢
    • 副處級:副主任巡檢
    • 正科級:巡檢專員
    • 副科級:助理巡檢
    • 副科級以下:一級巡檢人員、二級巡檢人員、三級巡檢人員
  • 提司部

    • 正廳級:總提司
    • 副廳級:副總提司
    • 正處級:主任提司
    • 副處級:副主任提司
    • 正科級:提司專員
    • 副科級:助理提司
    • 副科級以下:一級提司人員、二級提司人員、三級提司人員

第三章 職責與權限

第七條
督辦部的職責:

  1. 受理舉報,根據舉報進行調查取證。
  2. 對各行政部門的違規行為提出整改要求,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實。
  3. 跟進和監控整改進度,對於不履行整改義務的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八條
巡檢部的職責:

  1. 定期或不定期對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進行巡視檢查,防範和發現潛在風險。
  2. 發現並記錄各部門違規行為,並向相關部門或提司部門提交報告。
  3. 提出巡檢報告,並針對檢查結果提出建議或改進措施。

第九條
提司部的職責:

  1. 審查違規行為,核實相關法律材料,並對案件進行全面分析。
  2. 根據案件嚴重程度,決定是否啟動法律程序或行政處罰。
  3. 向相關部門下達處罰指令,並確保處罰結果得到落實。

第十條
各部門之間應協同合作,對於巡檢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巡檢部應及時通知提司部,提司部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章 人員管理與任命

第十一條
查辦室各級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1. 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
  2. 遵守廉潔自律的原則,杜絕徇私舞弊行為。
  3. 有能力處理複雜的行政監察和法律案件。

第十二條
正廳級及副廳級人員由特別行政區高級領導機構任命,正處級及以下人員由查辦室內部選拔或委任。

第十三條
各級人員的任期為五年,可根據工作表現延長或重新任命。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條
查辦室工作流程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1. 受理與調查:接收舉報或主動發起調查,督辦部負責初步調查和證據搜集。
  2. 巡檢與預警:巡檢部定期對各行政部門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後提交報告。
  3. 審查與處罰:提司部根據提交的證據和法律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最終處罰決定。
  4. 整改與落實:對於處罰和整改決定,由督辦部負責跟進並監督其落實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章程及組織法的解釋權歸巢湖特別行政區監督查辦室,修改與補充需經由特別行政區領導機構審議通過。

第十六條
本章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這一套章程與組織法明確了巢湖特別行政區監督查辦室的組織架構、人員職責及工作流程,有助於促進該機構的高效運作並維護行政廉潔和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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